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相對人目前在學校寄宿,適應校園生活,於安置處所照顧情形穩定,現階段需持續透過與法定代理人會面及返家安排,累積親子信任及情感連結。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過往長期未親自養育相對人,且在經濟照顧安排上仍有顧慮,計畫返家時間為115年4月底。故為維護相對人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