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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凃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凃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葉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凃〇〇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5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親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但其長期處於生活不穩定狀況之下,涉有多筆刑事案件,現階段相對人父親亦因違反藥事法因累犯不得易科罰金
,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入獄執行,於相對人安置期間,雖其父親努力改善,但因涉法議題,評估現階段尚需時間解決相對人父親自身法律問題,且目前已入獄服刑當中,故評估其父親難適任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母親於台南台積電外包工程單位擔任作業員,工作及經濟狀況逐步穩定,惟仍需同時照顧年幼之相對人胞弟,生活負荷較重,且目前另有穩定交往對象,雖能持續與相對人父親保持基本溝通,惟雙方情感關係及親職合作尚待釐清與調整,短期內難形成穩定之共同照顧基礎。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