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李○○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1、2自民國115 年3 月8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1、2(下或合稱受安置人)父親即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李○○及受安置人2母親即受安置人2法定代理人孫○○有多次毒品案件紀錄,並持續吸毒中,致受安置人長期處在吸毒之環境中,且經採集受安置人2母親毛髮進行毒品檢驗,結果為尚有毒品殘留。另其等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提供受安置人穩定居所,過往未讓受安置人得到妥適之照顧,而目前受安置人父親已於民國114 年10月10日因藥事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入獄服刑中,受安置人2母親則在第一次親子會面後失聯,目前行蹤不明,且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判刑1 年7 個月,兩人均親職功能差且對於配合社政處遇態度消極,考量受安置人尚且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與穩定生活環境,受安置人尚不適宜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