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各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受安置人等於受安置後,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無回應及其他親屬均拒絕接回受安置人等,而父親雖有完成強制親職教育,但現揭對現階段對親子會面態度消極,並難以聯繫,其生活及經濟狀況仍不穩定,且受安置人祖父母現階段亦尚無能力提供照顧,其等均無能力提供受安置人等基本生活照顧,受安置人等之家庭現階段,恐無法提供受安置人等穩定照顧。考量受安置人家屬對於受安置人返家無共識且無照顧計畫,受安置人父親親職能力不佳,且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基本生活照顧,又無其他適當照顧親屬資源等情,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附卷可佐。難認受安置人等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