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遭受不當管教之案件,雖相對人即法定代理人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親職之能及教養作法較前有提升,惟相關策略之穩定性及一致性仍需時間觀察,其與家人人力分工,並須逐步驗證其可行性,相對人於寄養家庭及校園支持下,雖呈現穩定及改善趨勢,然仍有情緒及衝動行為,須持續治療及支持,家庭整體照顧功能尚待觀察,尚未達可長期穩定承接相對人之程度等情,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可佐。綜上,考量相對人家庭教養功能與情緒支持能力仍待提升,親職教育、家庭處遇及醫療支持等多元介入措施,仍需持續予以輔導。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