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斟酌相對人即受安置人自安置迄今,對於自身的身體界線與性自主權的認知出現混淆,對於親密的情感連結產生誤解,評估尚存有依附關係及兩性關係問題;又受安置人疑遭不當性對待之司法案件,現仍由檢察官偵查中,尚不適宜返家。因此,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安置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迄逾期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綜上,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本院審酌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適切之保護及照顧,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