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陳聆恩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 年3 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目前於安置處所適應良好,受照顧情形佳。聲請人啟動尋親機制,而依據嘉義縣社會局訪視受安置人親屬,並評估相關親職功能及教養適切性,經安排親屬會面交往後,評估選任受安置人祖父為現階段合適照顧之人,並業於民國(下同)114 年7 月間始安排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自114 年7 月起已進行8 次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評估受安置人與受安置人祖父、受安置人繼祖母及受安置人姑姑相處融洽、互動良好,結束會面及返家後表達不捨分離之情緒,期待每次與受安置人祖父及繼親親屬相處。礙於受安置人於115 年7 月將於幼兒園畢業,為避免兒少需再次轉學適應短期之就學環境,且為持續評估受安置人祖父及繼親親屬照顧之適切性,持續安排漸進式返家,並拉長返家時間俾增強受安置人祖父及繼親親屬教養能力及親職知能;又受安置人尚不適宜於現階段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性;再者,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