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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郭○○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郭○盈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郭○○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本案經評估相對人有遭疏忽照顧情形,以致營養不良,生長曲線明顯低於同齡兒少。聲請人雖與父親簽訂安全計畫,然父親卻未能照計畫執行,且相對人父親因負債及無業等因素,經濟原就入不敷出,故由聲請人進行保護安置。相對人父親於安置初期仍能與主責社工保持聯繫,但其後逐漸失聯,社工多次以電話與訊息聯繫,均未獲回應,親子互動長期中斷,顯示其對相對人之關懷與親職投入不足;相對人母親目前在越南工作,雖表達願意將相對人接回,但工作及生活狀況均欠缺穩定。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