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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斟酌受安置人A在經緊急送醫治療及檢查,經醫療檢查受安置人全身多處瘀傷,並合併蜘蛛網膜下腔及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受傷情事嚴重,評估受安置人受照顧情形有疑慮,考量受安置人父母解釋受安置人之傷勢成因尚有釐清之必要性,且已啟動司法早期介入服務,現正由檢警單位進行調查偵辦,整體案情尚待釐清,受安置人受有嚴重傷勢,且年齡尚幼,明顯欠缺足夠之自我保護能力,基於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及其法定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之規定,經准予繼續安置3 個月在案。
二、又受安置人父母整體親職功能明顯不足,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等在時序辨識、危機判斷及照顧能力有限,父親平日工時長,家中無可替代照顧者,照顧風險更形提高及持續存在,受安置人返家仍具重大危安疑慮,受安置人家庭照顧能量、親職功能不彰,經濟收入不穩,而受安置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發展與最佳利益,應聲請延長安置等情,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個案訪視處理報告附卷可佐。
三、再者,本件案情仍待司法調查釐清,相對人家庭之支持量能及照顧能力仍需持續強化,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本院審酌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適切之保護及照顧,且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身心安全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