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4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目前入監服刑中,其刑期及獄所可能變動;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及同年12月12日以公務接見方式安排兩次親子會面,相對人經旁人引導會叫媽媽,亦願意讓媽媽擁抱,由於相對人有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問題,僅可簡單回應其母親提問或在社工師協助下進行親子對話;相對人尚年幼無法明確表達返家意願,其母親希望相對人繼父能將相對人接回高雄同住照顧,惟相對人繼父尊重家人意見及思考本身婚姻關係的穩定性,並無具體照顧教養計畫
,現階段不適合返家,建議持續安置,評估親屬無意願協助照顧
,可規劃長期安置以維護相對人相關權益,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