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吳維真
相 對 人 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受安置人C0000000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因法定代理人C0000000-A陳述無力管教及不願意再照顧,揚言要將受安置人逐出家門,聲請人如不安置要將受安置人打死等言語,導致受安置人身心害怕。考量受安置人為單親家庭,又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現階段無法確認受安置人返家後之安全及是否可受穩定照顧。再者,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尚未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且家庭處遇配合消極,無法評估親職功能是否提升。本院認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