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寄養社工定期訪視,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並持續追蹤相對人體況及發展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持續給予正向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並且引導相對人有正確的認知學習與發展;又相對人母親葉經本院裁定宣告停止親權,此有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可佐。惟仍需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即父親之照顧計畫,始能安排後續處遇,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評估家庭處遇計畫,確認家庭穩定度,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