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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7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綜合評估相對人家庭功能改善程度、照顧安全性、支持系統成熟度及親子依附建立情形等
,目前相對人家庭仍存在下列限制因素:家庭照顧壓力增加且分工分明、新生兒受傷事件顯示安全管理能力仍不穩定、親子依附關係尚未建立穩定基礎、支持系統運作及資源合作度不足、家庭結構與情感關係仍具高度不穩定性,故尚不建議返家,宜持續維持安置措施,並透過家庭重整服務強化照顧能力與支持網絡等語
語,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