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4月16日凌晨0時40分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遺棄相對人,且相對人父親知悉其處境後未積極應對,可見相對人父、母親對於養育責任皆缺乏意識,未能提供相對人應有的關愛及安全照顧;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召開相對人安置及家庭重整會議,並與出席會議的相對人父親與祖父母共同討論結束安置返家的目標,惟尚需時間觀察其親職能力之展現,以及上開目標履行完成狀況;另相對人母親未出席家庭重整會議,亦未完成裁罰之親職教育輔導課程。又考量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及生存能力,且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