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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路○段0 號(嘉義縣社會局兒少福利及保護科)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莊○豪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莊○佑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莊○成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菡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莊○豪、莊○佑、莊○成自民國115 年2 月9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莊○豪、莊○佑、莊○成(下合稱受安置人)安置處遇期間,受安置人生活照顧、就學及早療復健等狀況穩定無虞,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黃○菡自民國(下同)114 年10月6 日裁定延押2 個月,114 年12月5 日轉換至醫院精神治療,刑事案件持續偵辦審理中,而家族親屬支持系統不足,整體評估兒少無其他替代照顧扶養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