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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 年4 月11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有攜帶球棒與警方對峙,並致電聲請人咆哮威脅,且不配合聲請人處遇會議等非理性行為,造成無法改善親子關係,目前受安置人父、母即法定代理C0000000-B分居中,但仍因居無定所、經濟能力不足等因素,無法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生活。又目前受安置人逐漸適應安置處所之日常作息,就學情況穩定,將持續叮囑及調整生活規範,可接受延長安置,亦表達想與受安置人母親見面,並對於受安置人父親過往行為有負向反應。評估受安置人父、母情感糾葛與受安置人父親疑似人格疾患,對處遇有對立反抗表現,家庭重整服務等各項目標仍在推進中,現階段不適合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受安置人父、母現居無定所,致本院無從通知其等陳述意見等情,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