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受安置人C0000000-0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即受安置人父親及關係人C0000000-B即受安置人父親之同居人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然受安置人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親子關係尚未重建,彼此仍有創傷防衛,目前尚在引導中,評估親子關係尚需時間修復,且現階段受安置人可配合接受安置,因此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