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 年4 月19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業於民國(下同)113 年7 月17日入嘉義看守所服刑,其坦承尚有涉及洗錢及詐欺等多起案件,依據嘉義監獄在監收容人資料表,目前確定刑期至117 年9 月,無法負起照顧教養受安置人之責任。而在受安置人母親入監期間,親屬鮮少申請會面及關心受安置人的情況,未主動提供支持或承擔照顧責任,亦因已照顧受安置人之手足,難以再協助或給予支持。由於受安置人因年紀尚幼小,對於是否接受安置的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聲請人以公務接見方式安排親子會面,觀察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母親有情緒連結建立,但較無分離焦慮,依附關係較弱,而受安置人在安置處所生活作息規律,整體適應情形穩定,但有精細動作及語言表達方面遲緩及併有部分過動及注意力不足症狀,目前已由照顧者固定帶至醫療機構接受早療課程,在日常生活中持續以正向管教及明確教養原則引導受安置人調整行為,並內化生活常規。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受安置人母親亦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願,有信函乙件附卷可稽。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