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8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親長期缺位
,母親體況不佳,現居外轄且照顧、教養4名年幼子女,親職負荷已大,無量能可再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外祖母雖量能尚可,惟另有照顧相對人胞妹;又相對人與其胞妹、外祖母過往多有衝突
,現觀察三人互動亦未達穩定正向,評估返家可能致使嚴重衝突再現,考量相對人尚未成年,且無適當之照顧者可提供相對人照顧、教養,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