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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陳○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張○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陳○安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陳○良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自安置後就學穩定,除參加校方的學習輔助外,另有連結社區課後輔導方案,目前受安置人課業穩定進步中,主責社工與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張○雯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至今聯繫15次,家庭訪問1次,雖受安置人母親曾主動聯繫主責,惟受安置人母親只期待受安置人可以返家,但卻不願意與主責討論家庭重整計畫,亦不願意配合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處遇,依舊維持過往生活模式,生活狀態不穩定,無任何準備及改變跡象;又受安置人母親原為緩起訴被告,因未於規定時間進行戒癮治療,故緩起訴無法成立,以致判觀察勒戒,於114年2月22日至鹿草監獄及高雄監獄勒戒,至同年4月2日出監,目前無工作,經濟需仰賴他人協助,評估受安置人母親親職能力有限;再者,受安置人母親為受安置人之親權人應盡保護之責,使受安置人處於安全無虞的成長環境,但受安置人母親為吸毒累犯,亦曾入監服刑及勒戒,無具悔意,仍有持續用毒之情事,且長期未穩定讓受安置人就學影響受教權,受安置人母親無法提供適切照護、保護,甚至使受安置人陷入接觸毒品的危險情境內,又受安置人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服務,受安置人家庭目前尚缺乏良好條件可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經聲請人安置後,主責社工多次與受安置人母親聯繫,與其討論受安置人家庭重整計畫,但受安置人母親無意願配合,以致受安置人返家處遇毫無進展,考量受安置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權益,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