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母親為共同親權人,相對人父親有揚言殺子自殺及情緒激昂及恫嚇持刀等情,情緒控管不佳者,經緊急及繼續與延長安置,於民國115年4月中旬出獄,但生活及經濟仍處於不穩定狀況,須持續追蹤相對人父母親就業穩定性及實際執行情形。相對人父親雖有意規劃接回照顧,親子會面過程與相對人互動亦屬自然親近,然相對人父母親生活、就業及居住條件仍處重新建立階段,未具備穩定照顧相對人之具體能力及條件,故評估其父母親尚難適任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