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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詹○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賴○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均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各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A、B(下或合稱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詹○雯與受安置人繼父即關係人賴○龍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搬離原生家庭後於外租屋,現居住環境較以往明顯改善,住處整潔且空間獨立,惟家庭仍有債務負擔,且115年初遭詐騙致財務受影響,整體經濟穩定性仍待追蹤。在親職部分,受安置人母親、繼父均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近半年互動與管教表現持續提升中,惟受限於受安置人母親之認知與理解能力,以及受安置人繼父對兒少障礙特質與支持策略之掌握仍有待提升,面對受安置人A之注意力及衝動議題、手足衝突及受安置人B之學習、行為議題及情緒狀況時,仍欠缺一致且可持續之具體因應策略,尚未達可獨立承擔返家照顧與教養之熟練度;又過往會面期間,曾因情緒調節與教養方式未臻適切,致受安置人A、B返寄家後出現情緒與行為波動,並增加寄養家庭照顧負荷,故自113年10月起改採監督會面,現時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自114年起配合聲請人以目標式、漸進式返家方式執行,返家一週前均先行與社工討論返家計畫及教養因應策略。近期觀察,受安置人母親、繼父已能穩定配合返家規範,並持續努力展現正向互動,惟面對受安置人A、B各自之醫療需求、行為問題以及青春期議題等,仍需外部資源持續給予敦促及處遇策略,現階段雖可執行返家過夜安排,惟其教養實作與因應能力仍有提升空間,考量受安置人正值青春期及重要發展階段,對於兩性界線建立與自我保護教育之需求顯著增加,雖受安置人母親、繼父已有進步,然面對兒少發展的複雜需求,現階段在轉化親職技巧與即時引導上仍顯吃力,需持續透過外部資源指導,以確保能提供符合兒少現階段發展之適切照顧;再者,受安置人母親之親屬人數雖多,惟親屬間仍有資源分配與教養觀念差異,致難以提供穩定且一致地支持與保護功能。親屬支持之參與程度與一致性仍待整合,尚難作為主要照顧支持系統,雖受安置人母親、繼父已搬離原生家庭,惟返家會面仍可能安排至受安置人母親娘家等親屬互動場域,照顧規範與互動模式之一致性仍需關注,受安置人可能再次受既有互動情境影響,致難以有效支撐教養計畫之執行與監督,整體支持系統功能仍屬有限。綜上所述,受安置人母親、繼父雖已展現改善動機,居住環境與親子互動亦較過往穩定,惟家庭仍有經濟壓力未明確,親職功能尚待持續強化,且對特殊需求兒少之行為引導與教養策略仍未臻具體一致,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權益,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及關係人,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