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父母分居後,法定代理人B即父親因案遭通緝,於民國114年10月間攜同相對人離開住處,去向不明;經法定代理人C緊急協尋後尋獲,基隆市政府評估母親親職功能有限,難以承擔照顧責任,故予以安置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目前仍行方不明,無法取得聯繫;法定代理人C之親屬雖表示有意願將相對人接回,但需要3年時間將法定代理人B的債務還清。相對人乾姑之前為其主要照顧者,但其家庭系統中仍存有潛在風險。相對人之家庭尚缺乏長期穩定照顧能力,照顧現況難以保障兒少身心安全與發展需求。故為維護相對人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