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A-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同
法定代理人 B-1 (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2 (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3 (外祖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1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A-2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等前分別因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2(下稱母親)、受安置人外祖母B-3(下稱外祖母)涉入毒品相關案件經安置;又相對人母親曾涉及用毒、毒品種植與販賣,因相對人母親施用毒品導致相對人B-1涉毒,故相對人B-1於民國112年6月19日由聲請人保護安置迄今;相對人母親於114年6月至7月曾因具保停止羈押返家同住,使相對人B-2接觸毒品的風險顯著增加。且聲請人於114年8月29日執行對相對人B-2保護安置程序時,警方於相對人外祖母租屋處內查獲毒品及吸食器,使相對人B-2暴露於毒品環境中;嗣聲請人於114年9月將對相對人B-2採集之頭髮檢體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進行毒品檢測,報告顯示相對人B-2應於採檢前1週至3個月內曾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及K他命等2種毒品,確認相對人B-2有涉及毒品施用狀況;另本
次警方於相對人外祖母租屋處內查獲毒品及吸食器之司法案件亦尚未偵辦及審理終結,暫無法完全排除外祖母涉毒疑慮。考量相對人等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且正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經本院審酌後,為提供相對人等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
,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每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