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為家內性不當對待案件,相對人母親對相對人疑似性猥褻案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然115年1月間與相對人父母召開安置及家庭重整會議時,決議相對人返家目標包含相對人父母應完成裁處之親職教育課程,以及安排漸進式返家。由於相對人父母尚未完成返家目標,也尚未展現維護相對人身體自主權、人身安全及生活規範教養之親職能力。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