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5年6月7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目前均安置於寄養家庭,受照顧情形及就學皆屬穩定,過往因家庭環境不佳所導致之皮膚問題已有大幅改善,社工於民國115年5月7日接送相對人時詢問其等繼續安置之意願,相對人2人表示更希望有朝一日能返家生活,亦同意在父母改善家庭條件前,持續在寄養家庭接受安置。綜上,評估相對人父母親職尚待提升,目前仍需配合家庭重整處遇以評估漸進式返家之可行性,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每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