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法定代理人即母親以棉被掩住口鼻、掐脖子等危險行徑,同住父親未予保護及默許相對人獨留家中,而相對人父母親雖配合親職教育課程,惟未曾對相對人表達關心,並搬遷到他轄區生活及表達無意願照顧,而親屬支持系統尚需時間盤點,為避免相對人在不可預測之危險情境中生活,故聲請延長安置,此有嘉義市政府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可佐。則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