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1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於安置期間,聲請人透過每個月1至2次漸進式返家團聚生活,經觀察相對人與 家人之互動關係,其在情緒及情感上對家人有強烈的依附感,非常渴望與家人一起生活,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孩子返家後的住居所安排、替代照顧資源已著手安排中,但尚須時間觀察執行狀況,衡量相對人目前的發展階段需要提供穩定的依附關係,建立固定的作息時間及引導規範,為避免其受到不確定生活環境變動而影響學習及身心發展,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