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