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從而,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