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王瀞瑩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原 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
以115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故原告仍應該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於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