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原 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二人雖然在當事人欄內記載公司名稱,惟均未在具狀人欄內記載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稱。而且,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在具狀人的欄位,也沒有蓋用公司大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的小印章。茲限原告
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另以「陳報狀」補提出已蓋用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印章,及已經蓋用法定代理人王瀞瑩之小印章的「民事起訴狀」;並應另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如果逾期未補正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