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慶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耀
代 理 人 記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