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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慶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耀  
代  理  人  記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   票   人
暨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慶菘營造有限公司
張元耀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4年9月17日
9,000元
RN137509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