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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代  理  人  邱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
負責人郭美子
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
115年4月7日
240,000元
JV184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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