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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原      告  黃冠燁即黃武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216328-9
股票
1
1000
戶號:57540
戶名:黃武男

002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219146-0
股票
1
1000
003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94967-0
股票
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