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70號
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蕭惠娟
陳保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四日下午十四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