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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依諦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大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芯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66號強制執行程序,理由略以其對被告有損害賠償債權可主張抵銷,關於該債權目前另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事件訴訟標的即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被告當庭表示本件有停止訴訟之必要,原告對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無意見(本院卷㈡第6頁)。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減省兩造重複舉證耗費時間、勞力、費用,以達訴訟經濟及避免法院裁判矛盾,因認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