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航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禕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宏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禕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