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霄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