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西和雄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簽訂之蔬菜買賣契約書第13條約定,關於本契約以及個別契約之一切訴訟,雙方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