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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99號
原 告 林雅芯
被 告 順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