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鑫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賢
代 理 人 黃雅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搬、劉順賢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1514-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搬、劉順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該共有人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完整繼承系統表,並檢附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