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他字第6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