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郭美雪
尤江惠
尤江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志豪、豪新貨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程式尚有不具。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