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倚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佳琳間請求確認檢舉與不利言論事實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