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原 告 李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玉、豪麥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