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20號
原 告 郭國賓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被 告 揚彩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順眞
人
共 同 王佑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提出書狀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3,274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