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89號
原 告 林源龍
被 告 建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富雄
被 告 泓崴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15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