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張吉祥
被 告 曾品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5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