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葉育豪
相 對 人 許○睿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王○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便於出庭應訊,聲請准予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嘉義縣,依照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故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